编辑同志: 甲公司的两名职员持某监察局的查询公函,到银行要求查询乙公司的存款情况。银行通过查验二人的工作证,发现其不具备监察人员身份。二人称其受监察机关委托办理查询事宜,银行应予协助。请问:监察机关可以委托非监察人员查询单位和个人的存款吗? 刘先生
商业银行法规定:“对个人储蓄存款,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、冻结、扣划,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”“对单位存款,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,但法律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;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、扣划,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”行政监察法规定:“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、贿赂、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,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,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;必要时,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,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。”“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,受法律保护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、阻碍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,不得打击报复监察人员。”“监察人员必须遵纪守法,忠于职务,秉公执法,清正廉洁,保守秘密。”“监察人员滥用职权、徇私舞弊、玩忽职守、泄露秘密的,依法给予行政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”
综上所述,我国法律并未授权监察机关委托非监察人员代行职务。某监察局擅自出具查询公函,委托一个企业法人的职员查询另一个企业法人的银行存款,属于违法行使职权。银行有权依法拒绝。
田建国